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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行业从业行为,促进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以及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职能及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能的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从业人员是指各小额贷款公司内从事小额贷款等业务或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各类业务,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断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客户和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杜绝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等行为;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七条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高于省金融办规定的利率上限。

  第九条 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信息,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条 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行业统一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业务操作技能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流动应规范有序,遵守劳动合同。小额贷款公司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七条 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全体会员单位签字后生效。

  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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