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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Micro-Credi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JMCA

第二条  团体是由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利路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开展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咨询、事务协调、反映诉求、合作交流、维权服务、组织相关培训等,以及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学习、研讨有关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重要问题,发挥政府管理小额贷款行业的助手作用,搭建政府同有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发挥纽带作用,协助做好小额贷款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三)提供行业培训研讨、服务咨询,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四)进行行业自律、协调、监督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争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七)研究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状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系本市经工商注册登记且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等相关入会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认缴入会会费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标准,不得损害协会和会员的名誉及其他利益。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大会1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二十九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三十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负责协会年度、季度工作安排

(六)因工作需要,会长可委托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22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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