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上海小贷协会
无还本续贷适合小贷公司吗?在小贷实务中,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无还本续贷适合小贷公司的业务吗?无还本续贷和借新还旧以及展期有什么区别?无还本续贷有哪些法律风险。结合小贷示范文本的运用,笔者尝试进行分析探讨。
一、什么是无还本续贷
无还本续贷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原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这个文件中。文件规定,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但随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2024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的实施,银监发〔2014〕36号文已经被废止。金规〔2024〕13号文第二条规定:“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另外,根据金规〔2024〕13号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笔者认为也可以参照金规〔2024〕13号文的精神予以执行。近期很多小贷公司也经常遇到客户无还本续贷的申请。
二、如何理解无还本续贷?
根据上述规定,无还本续贷是指在贷款到期前,经贷款客户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同意续贷的,在原贷款到期日前与客户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客户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综上,无还本续贷有两个基本特征:1、签订新的借款合同;2、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
三、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和展期有什么区别?
借新还旧又被称作以贷还贷,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旧的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出借的款项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的行为。结合监管部门对无还本续贷的规定,笔者认为:无还本续贷从其本质来看,应当属于借新还旧,只不过相对于一般的借新还旧来说,无还本续贷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一)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备注:银监发〔2014〕36号文对于办理续贷的产品仅限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小贷公司的客户应该都主体适格。(二)借款人必须在原贷款到期前主动提出申请;(三)小贷公司同意续贷的,在原贷款到期日前与客户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四)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五)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客户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就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而言,通常的借新还旧属于重组贷款的范畴,一般的借新还旧和无还本续贷有两大区别:首先,无还本续贷的要求比一般借新还旧更为严格。其次,贷款分类不一样。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将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至少归为关注类。而根据金规〔2024〕1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符合发放贷款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以上五级分类标准的不同,也可以看出无还本续贷和借新还旧的区别。而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无法按时偿还时,经贷款人同意,延长原贷款还款期限的一种法律行为。贷款展期不发放新贷款,仅变更原合同还款期限。
四、无还本续贷要谨防的风险
如上所述,无还本续贷本质上属于借新还旧。必须重新签订合同,重新设立担保,重新发放贷款汇出资金。小贷公司在操作时,要谨防相关风险。
1.担保措施脱保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当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后,原担保也随之消灭。如果小贷公司在续贷审批中要求旧贷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另行签订新担保合同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则旧贷担保措施存在脱保风险,但旧贷担保合同属于最高额担保且担保范围足以覆盖新贷的情形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还规定,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若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明知或应知新贷是用于偿还旧贷的除外。因此,若小贷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续贷过程中新增的担保人知晓新贷用途为借新还旧,那么新增的担保措施也存在脱保风险。
2.担保物权顺位风险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不仅重申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旧贷的物的担保继续有效的条件——担保登记尚未注销且物的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还进一步明确了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财产可设定多重担保物权,以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在业务实践中,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情形较为常见,若担保物权顺位在先的银行在办理续贷业务时,未核实旧贷担保登记是否注销、最高额担保债权是否确定,或未取得担保人对新贷继续提供担保的确认证明,可能导致其担保物权顺位劣后于其他债权人。
五、案例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某某牧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2024)冀10民终4261号。法院裁判:被告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对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葛兰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申920号。黑龙江高院认为:兴隆信用社其以“无还本续贷”形式发放贷款,实质上属于借新还旧。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与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170号。泉州中院认为:本案借款用途范围确为无还本续贷,许健洲、黄硕峰、钟玉秀则以其不知晓该借款用途为由提出免责抗辩。但许健洲、黄硕峰、钟玉秀向惠安农信社玉群信用社出具的《“连环贷”授信业务担保人声明书》的内容,三人已明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系用于归还旧贷,并确认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此,许健洲、黄硕峰、钟玉秀的抗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三人应依约对宏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业务风险提示和示范合同的使用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小贷公司而言,“无还本续贷”更应被看作一种服务于优质核心客户的增值服务理念,而非一种普适性的标准化产品。小贷公司不应简单地在“无还本续贷”和“借新还旧”之间二选一,而应“以借新还旧为形,纳无还本续贷之神”。小贷公司应该推广的是“标准化的借新还旧操作流程”,同时对于经过严格筛选的顶部客户,在其贷款到期前主动介入,通过一个高效、无缝的流程(本质仍是借新还旧)为其完成续贷。这样既享受了无还本续贷带来的好处,又通过严谨的法律框架和风控流程,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根据上述规定和案例分析,结合小贷公司的监管要求和无法通过内部系统直接掌握客户银行账户过账等经营特征。笔者建议小贷公司无需特意使用无还本续贷帮助有需要的客户解决融资问题。通常“没有必要”也不“适合”照搬银行的“无还本续贷”模式,但可借鉴其理念,优化“借新还旧”操作以提升服务体验。只要严格把控业务风险,按照借新还旧的要求使用范文本中的相关合同和文件操作,重新审核和操作新贷款,照样可以在满足自身及业务的风控要求和客户的便捷融资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