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消金部落
1、小贷公司关于不良信贷资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一条第(八)款,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2)《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五)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
广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五、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限制小贷公司一定要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也不需要受让债权的主体具有放贷资质。一般主体也是可以受让小贷公司的不良资产,此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小贷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是灵活的很多。可以转让给社会投资者。